法律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2008年)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发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正)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市商务委受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事项。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不受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事项。
二、申办条件 1、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地区总部; 2、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从事下列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1)投资经营决策; (2)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 (3)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 (4)国内分销及进出口; (5)货物分拨等物流运作; (6)承接本公司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 (7)员工培训与管理。 3、认定条件: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管理性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2)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 (3)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三、办理程序 1、投资者向市商务委报送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申请材料; 2、市商务委根据相关规定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批准认定的,出具批复,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 2、母公司授权代表签署的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复印件); 4、母公司申请前三年的审计报告; 5、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6、母公司授权代表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市商务委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六、法律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2008年)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发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正)
市商务委受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事项。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不受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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