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地区产业园区平台公司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主要内容包括:目的依据、平台公司概念、适用范围、政策应用、申报条件、认定程序、运行管理、平台监管、附则等九个方面,其中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第四条 政策应用
1、园区可认定的平台公司数量:每个产业园区原则上认定1个平台公司,负责园区的整体开发运营。同时根据产业发展和功能需要,可再认定平台公司,负责园区内特定区域的开发运营。
2、可享受的政策:经认定的园区平台公司,可按照临港地区新增产业用地项目准入、土地管理等相关规定,申报享受沪府办〔2017〕69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政策。开发主体平台公司和特定区域平台公司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申报条件
该条款中,平台公司的投资主体不以国资和民资进行区分,但需从园区开发运营经验、开发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核,同时,鼓励平台公司与国内外具有专业园区品牌化运作经验的机构合作。
第六条 认定程序
该条第(一)款提交材料中“公司成片园区开发的主要业绩”,若该申请公司为新成立公司,则需提供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团队以往园区开发的详细业绩及资料。
第八条 平台监管
该条款侧重主体诚信和引入项目合规两个方面,即凡平台公司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已经认定的,亦将予以取消;引入的产业和科研项目不符合发展导向,产业用房租售对象、租售方式、临时使用不符合产业和科研等规定要求的,园区平台公司不再享有可转让50%物业的支持政策。
同时引入退出机制,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实施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且企业和研发机构按照规定退出时,由开发平台通过房地产转让方式,按照约定的价格标准优先回购,也可经园区平台报相关部门同意后,转让给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研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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