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00年)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发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正)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已缴清; (2)开始盈利; (3)依法经营,无违法记录; (4)再投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所投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的,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无需审批机关审批。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再投资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境内再投资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作出批复,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境内再投资的申请报告; 2、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6、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8、被投资企业的章程; 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